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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阮凌云与聂细根、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凌云,聂细根,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阮凌云。被执行人聂细根。被执行人白英。阮凌云与聂细根、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细根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