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4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秀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4274号申请人王秀花,女,1946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连宏(王秀花之子)。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4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杨,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顾跃静,联系地址同单位。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5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5889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一次性赔偿王秀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王秀花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秀花与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588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