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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申请对朱某某财产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罗某甲,男,住仁化县。申请人:罗某乙,男,住仁化县。被申请人:朱某某,男,住仁化县城。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心支公司享有的债权11103.8元。并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罗某乙在中国银行韶关仁化支行(账号:738064736554)的银行存款12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心支公司享有的债权11103.8元。二、冻结申请人罗某乙在中国银行韶关仁化支行(账号:738064736554)的银行存款1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丛渊审判员  骆 勇审判员  肖贵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勇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