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吴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肥东县王城学区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吴昊,男,200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王城学区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葛青春,校长。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肥东县王城学区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肥东县王城学区中心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肥东县王城学区中心学校的银行存款29355元(含执行费422元、诉讼费480元、利息287.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