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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94号天津徐氏饮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瀛辉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徐氏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瀛辉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天津徐氏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子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栋,该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瀛辉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显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徐氏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瀛辉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季永峰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