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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穆彪与潘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穆彪。委托代理人阎萍,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梅,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蕊。委托代理人李菁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穆彪诉被告潘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潘蕊负担。审判员  刘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佟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