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穆彪与潘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穆彪。委托代理人阎萍,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梅,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蕊。委托代理人李菁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穆彪诉被告潘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潘蕊负担。审判员 刘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佟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