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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5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国君与郭义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君,郭义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5618号原告刘国君,无职业。被告郭义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君与被告郭义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培玲审 判 员  袁 雷人民陪审员  刘学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飞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