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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周国平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泰兴市向阳路18号。负责人陈武明。委托代理人丁志君、张娟(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国平。关于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周国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