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商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桐乡市珂宇服饰有限公司、翟森海与翟森海、徐培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珂宇服饰有限公司,翟森海,徐培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367号原告:桐乡市珂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明。委托代理人:陆晓东。被告:翟森海。被告:徐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珂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森海、徐培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珂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桐乡市珂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