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民委员会与王连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民委员会,王连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重初字第4号原告:龙口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连胜,主任。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文,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连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龙口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文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连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晓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