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成行初字第13号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军。委托代理人成振宇。委托代理人陈三玉。被告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子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臣。委托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定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