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扎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贵福与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福,董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扎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刘贵福,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王明学,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陈连发,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福诉被告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福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将进行案外和解对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刘贵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丰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