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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4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可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陈某某常参与赌博,常殴打、辱骂原告唐某某,又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由于经济问题及生活问题引起家庭破裂,加上双方性格不合,且已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2008年经人介绍我与原告唐某某相识并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因最近生活一些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我没有赌博,没有不务正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唐某某与陈某某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至今没有生育子女。唐某某与陈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唐某某以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唐某某诉状及其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部等证据,陈某某答辩状,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唐某某与陈某某从相识到结婚虽时间不长,但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是有和好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唐某某起诉称陈某某经常赌博,有殴打、辱骂唐某某等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唐某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陈某某感情破裂。唐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可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甘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