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志欢与被告王振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欢,王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33号原告张志欢,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王振刚,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欢与被告王振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欢撤回对被告王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8元。代理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闪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