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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志欢与被告王振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欢,王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33号原告张志欢,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王振刚,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欢与被告王振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欢撤回对被告王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8元。代理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闪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