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易因与被上诉人胡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易,胡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易。委托代理人王治林,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玉信,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云。委托代理人轩进华,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东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易因与被上诉人胡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易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林、孟玉信,被上诉人胡金云委托其代理人轩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0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退还杨易。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李献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