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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杜洪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军,杜洪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保字第572号申请人李建军,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杜洪斌,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李建军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洪斌名下位于银川市某房屋产权(保全价值413800元)。申请人李建军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ד现代”牌越野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我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前,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建军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