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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肖伟庆与钟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庆,钟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肖伟庆,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肖桂明,男,60岁,汉族,住龙南县。被告钟伟东,男,44岁,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庆与被告钟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一五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五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