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203号原告:张某,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