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刑执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名称
罪犯白金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白金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3083号罪犯白金胜,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玉红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金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白金胜等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玉中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0月15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白金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白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金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白金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金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