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林晓光与被告卢佳培、陈细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明,卢佳培,陈细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林晓明,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尤溪县。被告卢佳培,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细奥,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明与被告卢佳培、陈细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晓明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晓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容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慧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