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承明、张金周与刘平、刘明、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明,张金周,刘平,刘明,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刘承明。申请执行人张金周。被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了刘承明、张金周申请执行刘平、刘明、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以(2014)顺庆民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享有的补偿款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享有的补偿款128.60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先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