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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继锋与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锋,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吴继锋,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戴光兴,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剑辉,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龙,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锋诉与被告祁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继锋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晶晶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