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杜青青与田阳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杜青青,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阳洋,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青青诉被告田阳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青青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青青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青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青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