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秀伦与赵友书、何友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伦,赵友书,何友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何秀伦,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赵友书,女,生于1974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何友伦,男,生于1974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何秀伦与被执行人赵友书、何友伦健康权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何秀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赵友书、何友伦名下的存款1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秀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友书、何友伦名下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庆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