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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欠、孙士刚与孙士刚、无锡福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欠,孙士刚,无锡福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张欠。委托代理人张泳寿,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士刚。被告无锡福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欠诉被告孙士刚、无锡福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欠负担。审判员 杜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超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