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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黄小云与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云,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904号原告:黄小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膑。被告:李剑英。被告: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剑英。被告:嵊州市华林电器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麻建波。原告黄小云与被告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艺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华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云的委托代理人俞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2月21日,被告李剑英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2014年7月份前一次性归还。由被告李剑英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由被告雅艺公司、华林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协议约定,如被告李剑英未偿还借款,原告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李剑英承担。借款人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全额担保,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剑英至今未还,被告雅艺公司、华林厂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剑英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付清日为止,暂计算至2014年9月1日止为1800元)。2、本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剑英承担。3、被告雅艺公司、华林厂对上述借款、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剑英、雅艺公司、华林厂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李剑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若被告违约导致诉讼,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被告雅艺公司、华林厂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证据2、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李剑英于2013年2月21日收到原告30万元的事实。证据3、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代理费5000元的事实。三位被告均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剑英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同意借给被告李剑英人民币30万元,于2014年7月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追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李剑英承担。被告李剑英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全额担保,如被告李剑英逾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雅艺公司、华林厂在“担保人签名盖章”处盖章。同日,被告李剑英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黄小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被告李剑英至今未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的雅艺公司、华林厂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剑英签订的借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李剑英应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归还,逾期不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雅艺公司、华林厂自愿为被告李剑英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约定了保证范围等,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剑英、雅艺公司、华林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剑英返还黄小云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李剑英支付黄小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剑英进行追偿。如果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2元,由被告李剑英、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华林电器厂共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0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金金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