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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卢小意、余欢欢与付仲兵、王德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扣押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意,余欢欢,付仲兵,王德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97-1号原告卢小意,职工。原告余欢欢,职工,系卢小意之妻。被告付仲兵,经商。被告王德菊,系付仲兵之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号。诉讼代表人刘章贵,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卢小意、余欢欢与被告付仲兵、王德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小意、余欢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付仲兵所有的鄂S×××××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冻结被告付仲兵、王德菊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小意、余欢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付仲兵所有的鄂S×××××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佑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郝中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