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守仁、贾粉与曹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守仁,贾粉,曹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冯守仁,男,1946年8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粉,女,1949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凯,男,1985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三千九百六十二元六角三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红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