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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国易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易,湖北省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执字第21号���请人庞国易,男,出生于1958年,汉族,小学文化,住巴州区巴州镇。被执行人湖北省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师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庞国易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庞国易承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