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红色丰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红色丰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健,魏惠敏,吴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幢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108室、911室。负责人崔一权,行长。原审被告天津市红色丰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晓园西路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魏惠敏。原审被告李健。原审被告魏惠敏。原审被告吴岩。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7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