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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中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72号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军。委托代理人:张庆杰。被告:天津中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润货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散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汇润货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诉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散货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由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