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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朱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陈某甲,女,198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男,198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朱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艾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