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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秦朗与刘地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朗,刘地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2993号原告秦朗,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地柒,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秦朗与刘地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