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秦朗与刘地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朗,刘地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2993号原告秦朗,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地柒,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秦朗与刘地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