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案件名称
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207号长兴智汇商务中心D座303C。法定代表人:詹晓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38-3号。法定代表人:陈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