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杨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93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欧舸,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