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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杨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93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欧舸,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