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岐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来凤堂,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顺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法定代表人王明亮,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