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祖海亮与祖海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海亮,祖海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海亮,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海萌,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上诉人祖海亮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4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祖海亮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祖海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祖海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祖海萌负担280元(已交纳)、由祖海亮负担24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祖海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