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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廖学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廖学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94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29楼A、B、D室。负责人何祥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彬,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廖学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