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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联来与福建泉州欣飞达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联来,福建泉州欣飞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林联来,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福建泉州欣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过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右侧。组织机构代码:31062097-7。法定代表人:黄玉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联来与被告福建泉州欣飞达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联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