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俊芝、唐国礼与唐国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芝,唐国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俊芝,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学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国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责人吴存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芝与被告唐国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芝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俊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