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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田泽琼与王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泽琼,王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田泽琼。被告王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泽琼与被告王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泽琼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泽琼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940元,由原告田泽琼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