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田泽琼与王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泽琼,王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田泽琼。被告王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泽琼与被告王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泽琼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泽琼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940元,由原告田泽琼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