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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0662号原告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康桥丽景花园18-80号。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法定代表人彭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已汇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无锡市黄河电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宇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芮锦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