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源市金桥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富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金桥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金桥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富,男,初中文化,住万源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文富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金桥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的水泥款91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700元。因被执行人王文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文富的银行存款31447.3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德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