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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一初字第0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回清芳与薛同华合伙协议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清芳,薛同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495-1号原告:回清芳,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同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回清芳与被告薛同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