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瑞荣与被告张中雨、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荣,张中雨,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77号原告杨瑞荣,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雨,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红。委托代理人周海卫,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杨瑞荣与被告张中雨、怀化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瑞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瑞荣负担。审 判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