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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与公司青州市聚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中华,赵国敬,秦好忠,赵臻安,青州市聚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158-1号原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青州市金兴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西路王府游乐园南门西50米法定代表人宋玉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中华被告赵国敬被告秦好忠被告赵臻安被告青州市聚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坟镇陈家溜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青法民字第1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秦好忠、赵臻安银行存款各320000元,现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好忠、赵臻安的起诉,被告秦好忠、赵臻安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秦好忠、赵臻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