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强申请执行张冬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胡强,男,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冬冬,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冬冬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亦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