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何全刚诉张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刚,张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何全刚。被告张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全刚诉被告张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全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