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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何全刚诉张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刚,张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何全刚。被告张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全刚诉被告张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全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