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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邱鸿军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鸿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鸿军。2012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鸿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美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钳子1把、钥匙1串,没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鸿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邱鸿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鸿军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梦扬审 判 员  何亚敏代理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