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赵元奎路政管理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赵元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熊宝林,局长。被申请人赵元奎,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洋农路管罚字第064号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1月5日,以该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建春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东